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 以下简称记分 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 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 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13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 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H28.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その他の乗務員への罰則 続いて第117条の5の罰則ですがこのように規定されています。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20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01 施行• )により記録された記録の提示を求め、並びに当該車両の装置について検査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 单位名称 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427 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可见,交通警察扣留车辆只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cn 2005年08月23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字体: 】 国务院令第405号 颁布日期:20040430 实施日期:200405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4申请人民法院。
)は、車両通行帯の設けられた道路を通行する場合を除き、最高速度が高い車両に追いつかれ、かつ、道路の中央 (当該道路が一方通行となつているときは、当該道路の右側端。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19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1日折抵暂扣期限1日。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